如果有人找徵信社監聽我的電話,我該怎麼辦?
因為我已經有證據對方偷聽我電話,因為有人找徵信社偷聽我電話就算了,還把錄音帶寄來,以為我會嚇到。結果他還把收據放在一起,上面寫XX徵信。可能是委託人一時糊塗把收據放進去的。現在有了物證(收據跟錄音帶),想知道該引用什麼法條來告呢?
元大徵信社解答:
名 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
法為之。
第 3 條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第 4 條 本法所稱受監察人,除第五條及第七條所規定者外,並包括為其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或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