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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倫敦上市有三條途徑—股票、存股證、債券。每一條加入倫敦市場的途徑均有不同的披露要求和上市程式。

 

上市途徑一:股票

   外國公司可在倫敦證交所的主板市場(作為首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直接上市發股。

   無論公司申請哪一類上市,英國上市管理署(UKLA)—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分管在倫敦上市的部門—都有一系列在批准上市和倫敦證交所接受未上市股票交易之前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

   對希望在倫敦上市發股的公司的要求包括:

   保薦人

   經營記錄

   由公眾持有的股票

   控股股東

   招股說明書

   持續性義務

上市途徑二:存股證

   存股證—通常稱為DR—是在倫敦上市和交易的可交易證券,代表對發行者基礎股票的擁有權。在倫敦可上市和交易幾種存股證,包括以美元標價的全球存股證(GDR)和美國存股證(ADR),以及以歐元標價的歐元存股證(EDR)。

   在倫敦上市和交易的DR可分為兩大類—專業類DR和零售類DR。它們的上市規則不同,而且面向的投資者群體。

   專業類DR僅由機構投資者交易,因此UKLA對此類DR的上市要求相對比較寬鬆。相反,零售類DR可由包括私人在內的任何投資者交易。因此,零售類DR業務需要更高水準的投資者保護,其上市要求也更嚴格——基本上與直接上市發股一致。

   對希望在倫敦上市存股證(DR)的公司的要求包括:

   上市代理人

   經營記錄

   由公眾持有的存股證

   上市說明書

   存托銀行

   持續性義務

上市途徑三:債券

   英國上市管理署(UKLA)制定的細則闡明了在倫敦上市債券的規則與條件。關於歐洲債券的規定則單獨發佈,這些規定可向UKLA索取。

   希望在倫敦上市債券的發行者必須達到的主要要求包括:

   上市代理人

   兩年經營和財務記錄

   申請上市可轉換證券的公司,通常應有至少三年的經營記錄(見以下)

   上市檔

   可轉讓性

   市值

   同一類的所有證券均須上市

   可轉換證券

   一般而言,只有在作為轉換對象的證券已是或將成為以下兩者之一的前提下,可轉換證券才能獲得在倫敦上市和交易的資格:

   在倫敦上市的債券

   中期系列債券

   持續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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