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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設盈利要求

高增長企業可能在創業期間並不一定取得盈利紀錄,故《創業板上市規則》並無規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過往盈利紀錄即可在創業板上市。

 

2、保薦人及其持續聘任期

新上市申請人須聘任一名創業板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間,涵蓋至少在公司上市該年的財政年度餘下的時間以及其後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轄地區

新申請人必須依據香港、中國、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的法例註冊成立。

 

4、經營歷史

a. 證明具有至少24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

注:如上市申請人為新成立的專案公司或開採天然資源的公司,又或在聯交所接受的特殊情況下,這項24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規定可在聯交所的批准下獲放寬。

b. 一直積極發展主營業務;

c. 於活躍業務紀錄期間,其管理層及擁有權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屬公司負責經營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及不少於50%的實際經濟權益;

e. 編制會計師報告,該報告須涵蓋緊接上市文件刊發前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5、業務前景

新申請人須列明其業務目標,並闡釋於指定期間內擬如何達致該目標。

 

6、最低公眾持股量

a、對於市值少於港幣10億元的未上市股票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

30,000,000元;

b、對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

c、新申請人必須於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於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勝任的人員負責下列職位:公司秘書、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

b、聘任至少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c、成立審核委員會。

包銷安排 於首次公開發售股份時,無硬性包銷規定。

 

8、其它

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合共須占新申請人不少於35%的已發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類別一般包括:

a. 專業費用 保薦人費用 公司法律顧問費用 保薦人法律顧問費用 申報會計師費用 物業估值費用 公關服務顧問費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 招股章程、申請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費 翻譯費

c.市場推廣支出

d.股票過戶登記處費用 收款銀行費用 包銷商佣金 (如適用) 首次上市費 交易征費

除首次上市費及交易徵費外,上列所有其它費用均可由新申請人與有關方面商議,不過收費多少會受市場因素影響。首次上市費一般占首次上市總成本的小部份,須於遞交上市申請表格的同時向聯交所繳付。首次上市費不予退款,並以與上市申請有關的股本證券的預期市值計算。

創業板首次上市費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費 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貨幣值 (百萬港元)

首次上市費 (港元) 不超過100 100,000 不超過1,000 150,000 超過1,000 200,000

新申請人應繳付予聯交所的交易征費為新申請人將予發行之證券的價值的0.011%

詳情請參閱 《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

 

估算收費:保薦人的上市收費200-300萬港幣;審計收費100-180萬港幣;保薦人律師收費100-150萬港幣;境內律師收費:50-60萬元;經銷費比例:3-5點;其他費用:200萬港幣。通常保薦人的上市收費首付20%;聆訊30%;上市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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