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合法性受到質疑

目前,全國的產權交易市場即北方產權交易所和上海聯合交易所的業務主要以實物產權交易為主體,股權交易為輔助的交易模式。而股權交易特別是未上市股票交易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比如《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同時又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但是按照《證券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只有上交所和深交所,而這兩個交易所僅進行上市公司的股份轉讓/股票交易業務,並不開展未上市股票交易與轉讓業務。《公司法》和《證券法》也只是對上市公司的股份轉讓/股票交易進行了規定,對於數量超過上市公司30多倍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轉讓問題沒有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也沒有對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設立行政許可。並且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過程中往往牽扯許多問題,其中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權合理性問題。

 

(2)交易價格失去公允力

未上市股票買賣除了交易合法性受到威脅之外,交易價格的合理性也受到質疑。非上市公司股票在產權交易所交易只不過披上了合法交易場所的美麗外衣,實際上只是為了顯示掛牌價格,並不負責撮合交易價格和資金結算,這些任務往往是由產權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的會員完成的,它既有經紀公司、投資諮詢公司等一些法人會員,又有一些個人會員。一般情況下,在私自銷售股票之前經紀公司或投資諮詢公司往往要與非上市公司簽訂兩份協定,一份是委託轉讓協定,協定中確定4/股左右的終端轉讓價格,並以此為依據到產權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掛牌轉讓,然後在交易過程中漫漫把價格推高,造成該公司股票看漲的假像,以吸引其他投資者的目的;另一份協定是財務顧問協定,這份協定中載明瞭與未上市公司的結算價格,結算價格一般1/股左右,中間3/股左右的差價作為財務顧問費留給了這些黑仲介。當然,他們為了達到成交的目的,往往把目標鎖定在沒有專業知識的中老年身上,並以免費旅遊、高股利(一般運作時要麼扣除0.2/股,給非上市公司按0.8/股作為結算價格,要麼從差價中扣除0.2/股作為股利分配,這只不過是促銷的手段而已,往往只一年,以後再也不會了,目的是為了促銷)回報為誘餌,騙其上鉤。這種交易價格一方面極大的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非上市公司的融資成本。

 

(3)交易資訊極不對稱性

由於未上市公司沒有嚴格的資訊披露制度和要求,資訊失真、資訊不對稱往往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比如,有的未上市公司年銷售收入可能只有幾百萬元,而報表上編造了上億元;有的公司可能是虧損公司,但報表可能是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純利潤;再如,投資者只會看到委託轉讓協定中的終端價格,但財務顧問協議根本不知,試想一想,如果投資者知道了中間差價這麼大,誰還會去高價購買呢?然而一些仲介在推銷股票時,往往以該公司股票馬上要去海外上市為藉口,引誘投資者上當受騙,其實,有些公司根本沒有能力或上市的意願,有些即便迫不得已上市了,只不過是在美國的OTCBB市場借殼上市,上市後每股只有幾美分。

 

(4)監管嚴重缺位

由於未上市公司的法律界定不明確,很多非上市公司涉及到國有企業的改制問題,因此體改、國資部門,證券監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都可以對非上市公司進行監管。同時,由於多頭監管,也存在互相扯皮、監管缺位的問題。例如地方產權交易所是根據國資部門的審批設立的,其中的業務也包括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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