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看了 “私人偵探的去與留”節目,心中有澀澀的感覺。幾年前就想針對這一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但總擔心某個觀點觸碰雷區。到了不得不說的時候了。


闡述之前,需說明一個理解誤區:就目前公眾的理解程度來看,“私人偵探”一詞有著太多無奈的特定的局限性和反面意義。本人認為“非官方調查員”的稱呼比較合適。


根據合同法規定,雙方只要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即視為有效合同,這就代表著公民可以委託第三方徵信社去在合法的範圍內代表自己履行調查權從而實現知情權。民間調查機構所起到的司法補充作用在許多案例或媒體報導中都是現實的例子。


從行業現實來講,則到了再不規範就需取締的地步了。這句話不是聳人聽聞,五年前可以說再不規範就會亂,現在是已經太亂了。一沒有入行門檻,二沒有執業標準。大量不具有調查能力和經驗的人充斥其中,調查是一項高體力、高智商、高風險和高收益的團隊工作,一項調查工作用時半年都是常事,據我所知,內地一家知識產權調查機構僅安排臥底調查就用了三年的時間。而現在的一些調查機構僅僅停留在與委託人鬥智鬥勇賺取前期費用的層面,還有一些調查機構採取暴力或軟暴力的手段專門進行討債的經營方式,更有一些調查機構把本來為案件服務的資訊當作商品出售,並以此作為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這些經營模式中一但出現問題,就是媒體感興趣的新聞素材,惡性循環的結果可想而知。


從調查手段來講,更是徵信社的軟肋。工商部門不會在營業執照中明確民間調查機構可以進行調查的經營範圍,絕大多數的調查機構都在僅用一片遮饈布行走在光天化日之下,某一件案件做的好了,媒體會以私人偵探的名義正面宣傳,出了問題則體無完膚。什麼是“調查”及“調查和偵查的區別”在現實的操作中是很難區分或者說無法區分,因為現實中調查機構使用的很多調查手段實際上就是法律規定只能由公安、檢察、安全和軍隊保衛部門才能使用的偵察權。這裏就出現了至今調查行業無法合法化的核心矛盾,一方面民間調查行業在國際上存在了一百多年,現今更是以集團形式出現,甚至一些國家的企業要上市必須通過指定的民間調查機構進行深度調查才行,國內的許多調查機構也在如知識產權或企業安全方面做的可圈可點,但他們卻在很理性或無奈的拒絕調查機構身份。另一方面這些調查機構為了完成工作只能利用一些偵查手段獲取調查所必須的線索,在現行的法律中這絕對是違法的行為。在市場需求決定行業存在的今天,法律或法規的協調是唯一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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