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在社會輿論以及行業內部,大家都認為私家偵探和私人偵探的概念是完全相同的為了明確區分合法機構,提升偵探行業形象,正確引導媒體指向,純化規範調查市場,促進社會認可程度,推動行業健康發展,本人認為現在應該有必要從行業內部和理論高度,細分私家偵探和私人偵探概念界定。本文無意指責任何自稱為私人偵探的調查機構。我對於私家偵探的界定是,獲得國家合法註冊證照,沒有員警公家偵探身份,真正從事調查取證行業的徵信社。工作人員接受調查委託,開展調查服務,實施取證過程,提交調查報告,代表的是企業法人或自身機構而非任何個人。
反之,“私人偵探”的界定就應該是未經國家合法註冊,直接利用公民個人身份,或者虛擬假冒徵信社,從事非法調查經營服務的私人調查人員。
事實上行業中坑害顧客、惡意競爭、擾亂市場、反面曝光的絕大部分都是未經註冊的私人偵探個人,或是虛擬的調查機構。
曾經有調查公司介紹業務給異地“私人偵探”,不想那位同行看上了女委託人的美色,竟然強行拉了人家上床。對方差點報警要將事情鬧大弄臭,幸虧那家調查公司從中斡旋才算息事寧人。這樣的偵探李鬼就是非打不可,留在聯盟群體遲早禍害整個行業。
曾經有“私人偵探”假冒合法註冊的調查機構,開展調查業務並與同行合作,結果因為一筆很小的合作款項就想耍賴扯皮,反而露出狐狸尾巴被踢出同行合作群體。
曾經有“私人偵探”,在無力續付房租準備搬出經營地點之前,過高承諾取證標準,騙取委託人大量現金後就下線隱市,玷污整個調查行業形象。
曾經有兩個在一起合作的“私人偵探”,時間長了雙方出現矛盾糾紛。一方在收取委託人調查費用後一走了之,而另一方卻還稀裏糊塗地蒙在鼓裏,與上門索要退款的委託人大打出手,結果弄得一團糟也就可想而知。
曾經有調查公司離職員工,利用原來印有自己手機號碼的公司名片,在外坑蒙拐騙承接調查業務,結果因為沒有足夠能力完成調查委託。原來的公司因怕有損公眾形象,只得代為擦靜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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