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賊抓贓,捉姦捉雙”是我國古已有之的一句俗語,在老百姓心中其證據作用是毋用置疑的。那麼對於“捉姦捉雙”的捉姦證據其法律效力倒底如何?筆者擬從法律規定與實際可能論述一下捉姦證據的法律效力。

 


抓姦證據是不是能作為認定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有第三者的鐵證呢?證據的取的必須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用捉姦舉證的方法肯定是不可取的。因為捉姦這一行為在取證和舉證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損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會因此導致一些人為達個人目的,而採用造假、偽造證據進行非法取證,用以滿足訴訟之需求。捉姦這一行為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不僅會傷害他人的人身權利和隱私權利,同時也不利於整個社會公順良序。由此可見,法律一般是不提倡和採用捉姦取得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只有在特定的性況下的捉姦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如一方是在發現對方與他人通姦的情況後,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由公安機關出面所採集的捉姦證據是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另外就是證人取得捉姦證據雖有違法行為存在,但該捉姦證據可以運用其他間接證據來與之相互進行映證,並與這些間接證據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鎖鏈,則該捉姦同樣具可以作為認定案年事實的依據;最後就是對方這一捉姦證據不予否認而作為自認的結果時,雖然這一抓姦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但因對方對這一事實的存在承認,而導致捉姦證據具有認定案件事實的效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nathan6666 的頭像
    nathan6666

    整形拉皮討論專區

    nathan666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