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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翻譯流程與案例

 

公證翻譯材料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法律行為以及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法院或被授以權力的機關對於民事上權利義務關係所做的證明,如對合同、遺囑等都可進行公證。

 

辦理公證程序

(一)申請: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申請公證時,當事人須表明自己要求辦理公證專案,向公證處領取公證申請表和有關證明表格,向公證接待員諮詢辦理該項公證應當提交哪些材料。材料準備齊全後向公證處提交公證申請表,表明申辦公證。

 

(二)受理: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符合或基本符合受理條件的公證事項,接受並表示予以辦理。公證受理後,當事人應按規定支付公證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如英文翻譯費等)。

 

(三)審查:公證處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其他要素進行調查、審查。

 

(四)出具公證書:公證處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經過審查、調查、核實後,確認其真實、合法的,依法出具給當事人公證文書。

 

(五)認證:當事人申請辦理的涉外公證文書,按照我國的規定和公證文書使用國的要求,需要辦理外事和領事認證的,公證當事人在領取公證書後,按規定將公證書送辦認證。

 

(六)申訴:當事人對公證處拒絕受理公證、或公證員對公證事項處理不 當或公證員在履行職務中影響或有損其他權利人的權益等問題,向公證處的上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提請處理。

 

(七)撤銷:公證處或公證處的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處出具的不真實、不合法的公證書,按法定程式予以撤回、登出。

 

文章來源:碩博翻譯社 碩博翻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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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than666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